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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居民和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并轨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84元
来源:[db:来源] 发布时间 2018-07-31 18:14 编辑:系统采集
7月30日,省物价局发出通知,按照国家发改委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相关政策,我省居民和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格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1.84元。各地可在2019年6月10日以后,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调整具体门站价格,实现居民与非居民用气价格机制衔接。各地最终天然气销售价格需召开价格听证会后确定。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基准门站价格(省内天然气公司拿到的批发价)、短途管输费、城市配气价格3个环节组成,由于各地管线输气成本不一,我省各市州的居民和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也不同。

6月10日,我省已将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含车用天然气)每立方米下降0.02元,由每立方米1.86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84元。此次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后,意味着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会一定程度上调,因为此前我省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一般在每立方米1.6元左右。

省物价局表示,各地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最大调整幅度不得超过当地基准门站价格上调幅度。即,若门站价格每立方米上调0.2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上调不得超过0.2元。另外,为确保今冬明春天然气销售旺季市场价格平稳,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我省将不出台调价方案。

目前,天然气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环节增值税税率从11%下调到10%,省物价局要求各地把疏导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与增值税税率下调、省内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重新核定、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幅度。

省物价局强调,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调整,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和天然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在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未重新核定的地方,一律不得调整销售价格。另外,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前,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停气或临时增加限购措施,特别是去年冬季出台限购措施的城市,不得在原有措施基础上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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